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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济南市历下区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简则

发布日期:10-18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历下政协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委员联络(文史资料)委员会工作简则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济南市历下区第九届委员会关于加强专门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简则。
       第一条 委员联络(文史资料)委员会,是在区政协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一个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委员联络(文史资料)委员会坚持党的统一战线原则,突出团结、民主两大主题,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通过加强政协委员联络、服务与管理和组织政协委员及其所联系的社会各界人士撰写文史资料,扩大人民政协的团结面和联系面。

第二条 本会接受全国政协、省政协和市政协对应的专门委员会和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并贯彻落实全国政协、省市政协有关会议精神及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 本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任免由常委会议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本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研究、部署并督促、检查本会的工作。本会根据工作特点和内容分为委员联络工作和文史资料工作两部分。

第四条 本会每半年举行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区政协全委会和常委会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末向常委会和全委会提交工作总结报告;每届不定期召开委员联络工作、文史资料工作座谈会,总结交流经验;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主任会议。

第五条 委员联络工作主要任务:

(一)加强与各街道政协委员联络室联系,指导联络室做好省市区三级政协委员履职联络服务工作;

(二)承办区政协委员参加有关会议及各类社会监督员的推荐工作;

(三)指导各街道政协委员联络室做好委员履职管理考核工作,做好区政协受聘担任有关部门社会监督员的政协委员履职情况的回访和管理工作;

(四)综合协调界别组的活动,掌握总体情况。视情召开界别工作会议,安排部署调度界别工作;

(五)受理和接待区政协委员来信来访,办理对区政协委员的来信来访;

(六)组织政协委员集中学习、培训。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委员开展本地区和跨地区学习、考察等交流活动。

第六条 文史资料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进行调查研究,向委员会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的参考意见;组织实施委员会的各项决定和委员会主任交办的事项;

(二)筹办委员会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如业务性会议、文史系统协作会和有关视察、考察活动;

(三)协调与省、市政协、各地(市)政协和区直有关部门的关系。加强同国内外历史文化界、社会科学界、新闻出版界的联系、交流和协作;

(四)坚持“亲历、亲见、亲闻”的特色,积极开展文史资料的征集工作,并对所征集的史料进行考订、校勘,选择有史料价值、有教育意义、有借鉴作用的文史资料编辑出版。具体办理日常文史资料征集、整理、研究、编辑出版、发行交流等工作。
  第七条 承办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本简则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社会文教委员会工作简则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济南市历下区第九届委员会关于加强专门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简则。
  第一条 社会文教委员会是在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联系文化和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方面的政协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社会文教委员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本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任免由常委会议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部分专家学者和部门负责人担任特邀委员,并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条 社会文教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的决策部署,为委员知情明政、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二)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智力优势,着重围绕文化和教育、卫生等社会领域党委政府重视、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调研、考察、研讨等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时,根据需要,加强与街道政协委员联络室的联系和互动;

(四)加强与市政协社会文教委员会的联系,协助和配合市政协在我区开展的视察、调研活动;

(五)承办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发挥委员会的基础作用,组织相关界别组开展好界别活动。加强与相关界别委员的联系,并根据他们的专长,安排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听取他们对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委员会的工作必须着眼于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

第七条 根据全区中心工作和区政协全体会议精神,委员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第八条 加强与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并根据需要,通过列席有关会议、交流信息、通报情况、组织座谈等方式加强合作。

第九条 本简则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人口资源环境(法制)委员会工作简则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济南市历下区第九届委员会关于加强专门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简则。

第一条 人口资源环境(法制)委员会是在区政协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联系人口资源环境(法制)方面的政协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 人口资源环境(法制)委员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充分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第三条 本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任免由常委会议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部分专家学者及部门负责人担任特邀委员,并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四条 人口资源环境(法制)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 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区委、区政府和区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的决策部署,为委员知情明政、参政议政创造条件;

(二)充分发挥委员的专长和智力优势,着重围绕人口资源环境(法制)领域党委政府重视、人民群众关心的重大问题,开展视察、调研、考察、研讨等活动,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时,根据需要,加强与街道政协委员联络室的联系和互动;

(四)加强与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法制)委员会的联系,协助和配合市政协在我区开展的视察、调研活动;

(五)承办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发挥委员会的基础作用,组织联系相关界别组开展好界别活动。加强与相关界别委员的联系,根据他们的专长,安排参加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听取他们对委员会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六条  委员会的工作必须着眼于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的要求,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

第七条 根据全区中心工作和区政协全体会议精神,委员会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第八条 加强与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并根据需要,通过列席有关会议、交流信息、通报情况、组织座谈等方式加强合作。

第九条 本简则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经济科技(城建)委员会工作简则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济南市历下区第九届委员会关于加强专门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简则。

第一条 经济科技(城建)委员会是在区政协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相关界别的委员就有关全区经济建设、科技事业和城市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大政方针及其它重要问题开展活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主要职能,发挥决策咨询作用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 经济科技(城建)委员会的活动,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广泛听取和反映各方面人士的意见。

第三条 本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任免由常委会议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四条 经济科技(城建)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国家和省、市、区关于经济建设、科技事业、城市建设与管理和科学发展方面的政策、法规,全面提高委员的参政议政水平和能力,为打造大美历下、现代历下、幸福历下,努力把历下建设成为全省首善之区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组织委员及其联系的有关人士,紧紧围绕着“五区共筑”发展战略的主题,就我区经济、科技、城市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大政方针、重大决策、发展战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调研视察、专题协商、座谈讨论等多种形式,积极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三)团结联系委员及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组织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四)加强同区委、区人大、区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人民团体的工作联系,必要时邀请有关方协商、交换意见。加强与兄弟县(区)政协有关机构的情况沟通,建立长期联系;

(五)负责省、市和各地政协对口专委员会的联系和交流,做好外地政协对口专委会来访的接待工作;

(六)负责做好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座谈会安排的视察调研工作,起草调研报告;

(七)协助做好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和其他重要会议、活动的服务工作;

(八)做好区政协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经济科技(城建)委员会根据区委、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区政协年度工作要点以及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制定年度工作任务计划,作好年终工作总结。

第六条 经济科技(城建)委员会下设科技、金融和城建等工作小组,根据本委员会工作计划开展活动,必要时也可邀请有关人士参加。各工作小组根据本委员会的安排部署,制定各自的工作计划并独立开展活动。因工作需要,可在本委员会的指导协调下,采取联合调研、会议协商等方式联合开展活动。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举行经济科技(城建)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小组会议或主任会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讨论研究本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以经济科技(城建)委员会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需经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必要时报主席会议审阅通过后方可上报或下发。

第九条 本简则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港澳台侨(民族宗教)委员会工作简则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济南市历下区第九届委员会关于加强专门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简则。

第一条 港澳台侨(民族宗教)委员会是在区政协常委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组织“三胞”及其眷属、少数民族和宗教界的委员,开展祖国大统一、大团结联谊活动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 港澳台侨(民族宗教)委员会的活动,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以我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为重点,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切实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为促进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为打造大美历下、现代历下、幸福历下,努力把历下建设成为全省首善之区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三条 本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任免由常委会议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四条 港澳台侨(民族宗教)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一国两制”和平统一祖国的方针、政策,积极开展同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侨及其在大陆的眷属的联系,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热情接待回大陆探亲、观光、旅游的“三胞”人员,鼓励他们为祖国统一大业做贡献;

(二)学习、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密切联系少数民族、宗教界委员和有代表性的人士,倾听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和习惯,了解和检查民族宗教政策在我区的贯彻落实情况,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和利益,调动少数民族和宗教界委员的积极性和爱国热情,发展我区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增进各族人民的大团结,维护辖区大局的稳定,为祖国统一和人民大团结做出贡献;

(三)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开拓创新,引导、帮助本委委员及各界人士紧紧围绕“五区共筑”发展战略,积极为辖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做贡献,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反映他们的意见与呼声;

(四)要经常同区委统战部、台办、台胞联谊会、侨办、侨联、民族宗教局、伊斯兰协会等有关方面加强联系,交换意见,互通情况,传递信息,协调工作;

(五)办理区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港澳台侨(民族宗教)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小组,根据本委员会工作计划开展活动,必要时也可邀请有关人士参加。

第六条 港澳台侨(民族宗教)委员会根据区委、区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区政协年度工作要点,以及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制定年度工作计划,作好年终工作总结。

第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举行港澳台侨(民族宗教)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小组会议或主任会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讨论研究本委员会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 以港澳台侨(民族宗教)委员会名义形成的书面材料,需经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必要时报主席会议审阅通过后方可上报或下发。

第九条 本简则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提案委员会工作简则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济南市历下区第九届委员会关于加强专门委员会建设的意见》,结合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简则。

第一条 提案委员会是在区政协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负责提案工作的常设机构。

第二条 提案委员会要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认真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全局性工作。提案委员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提案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信息化建议,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 本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和副主任任免由常委会议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聘请有关人士作为本委特邀委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起草区政协常务委员会提案工作报告,向区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报告工作;

(二)向区政协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

(三)制定区政协提案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依照提案工作有关规定,组织征集提案,做好知情明政服务;

(五)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六)对提案办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协助、推动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

(七)组织提案工作的宣传报道,逐步推动提案工作公开化;

(八)组织提案工作学习研讨,开展提案工作理论研究;

(九)加强与区政协委员和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区政协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与协作;

(十)加强与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以及各承办单位的联系与协作;

(十一)接受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十二)加强与其他城市(区)政协提案委员会的联系,互通情况,交流经验。

第六条 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提案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举行。

第七条 利用提案委员会全体会议、调研、督办提案等途径,加强政策理论及提案工作业务知识的学习,熟悉和掌握提案征集、提案审查、提案督办等工作的方法和程序,抓好提案委员会自身学习,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条 每年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学习提案处将提案原件、承办单位答复件和委员答复意见表等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交由办公室立卷存档。

第九条 开展提案工作表彰奖励,每年评选表彰优秀提案、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十条 承办常委会议、主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本简则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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